美国三权分立是如何进行彼此制约的?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8 23:46:18
美国三权分立是如何进行彼此制约的?

美国三权分立是如何进行彼此制约的?
美国三权分立是如何进行彼此制约的?

美国三权分立是如何进行彼此制约的?
(一)三权分立美国宪法把国家权力一分为三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属于联邦国会,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的主要职权有:征税权、立法权、征兵权、监督权、宣战权、决定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等项权力.[4]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征调为合众国服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宪法赋予总统外交权、军事权、任命权、赦免权、立法否决权等.第三条规定:司法权属于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专有案件审理权、上诉案件的审理权和参与审理关于总统的弹劾案.   (二)权力制衡的体现   第一,国会与总统之间的制约.国会有权否决总统提名的大使、公使、政府官员和其代表美利坚合众国签署的一切条约.国会有权弹劾总统,但是对总统进行弹劾审判时,弹劾法庭主席必须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国会有权推翻总统对法案的否决权等.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享有有限的否决权和搁置否决权.   第二,国会与法院之间的制约.国会对总统提名任命的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有批准权或否决权,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人选的首先要经联邦总统提名,但只有通过参议院批准后,总统方可任命.国会拥有对联邦法官的弹劾权.法院有违宪审查权,有权审查国会通过的议案是否合法.   第三,总统与法院之间的制约: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可以对总统发表的行政命令或者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限制总统的行政权力.汉密尔顿在论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限制时说“国家与其成员或公民之间产生的纠纷只能诉诸法庭”.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人选首先要经联邦总统提名,再通过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正式任命,即总统有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权和任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