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2月12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拟出资3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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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2月12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拟出资30万元人民币,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2月12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拟出资30万元人民币,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2月12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拟出资30万元人民币,乙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丙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20万元,丁、戊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11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东亮商品贸易公司”.委托甲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9年2月20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了理由.后经甲与另外4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9年3月6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签发日期为2009年3月1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成立后,乙主持了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了决议.
2009年3月20日,庚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又代表60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庚加入到该公司.
2009年4月,甲要求转让出资给王某,甲于2009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5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丙表示同意,庚在当日收到后,未予答复.丁、戊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乙以前与王某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王某高.2009年5月10日,甲将出资转让给王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戊各自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1分)
(2)该公司首次缴付出资额和缴付期限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分)
(3)该公司的名称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1分)
(4)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6)公司成立后,庚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2分)
(7)甲将股权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2月12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拟出资30万元人民币,
(1)丁和戊的出资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如采矿权、探矿权、股权、土地承包权、债权等),但是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禁止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2)不符合.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3)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中在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4)不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6)不合法是无效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7)是无效的.《合伙公司法》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