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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试析当前国内外电子商务与征税[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6 15:26:22 财政税收论文
财政税收论文:试析当前国内外电子商务与征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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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电子商务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它是由信息技术引发的商务模式的重大变革,交易双方通过internet(国际互联网)展开动态商务活动。国际上的电子商务起于90年代初,并很快地向全世界普及。目前国外的公司和企业已经广泛地使用因特网。公司通过因特网自由地超越国界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电子商务可分为三个方面:网上信息服务、电子购物与贸易和电子银行与金融服务。因为其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使税收工作错综复杂,再加上电子商务具有流动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更加大了税收的难度。在全球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今天,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等问题的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目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致力于研究因电子商务交易而带来的税收问题。可能有人会问:在当今逐渐以电子商务交易为主的知识经济时代,各个国家现在的征税制度是否仍能被适用?
二、各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结构分析 (一)加拿大。加拿大是征收联邦税和省税。若对不易确认的来源所得及网站是否属于常设机构,加拿大则以电子商务的货物劳务销售者居住地为征税依据,或视非独立服务器为常驻机构。非居住者个人或公司在征税年度里,若在加拿大工作或在加拿大境内执行营业活动都要交加拿大所得税。当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由于不易确定货物提供地、合约签订地、付款地等,所在设有租税协定时,必须分辨非居住者公司是否在加拿大执行营业活动,不同的行业要符合执行营业活动的判定原则。目前的b2b交易,如果是产品下载交易,查核一般没什么问题。b2c有形商品的交易,由于国界仍存在,商品经过海关时仍要征收关税、财物及劳务税。若是少数商品的交易,就会有逃税、漏税的可能,这就必须依靠销售者申报。所以加拿大提议建立消费者申报程序,或提供鼓励居住者在加拿大注册登记的优惠政策,可以方便税收的查核。加拿大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所持的原则为:1.电子商务与非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人,征的税要一致,不能因交易的形态不同而异;2.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制定不适当的法令及限制;3.与国际间通力合作,制定政策以促进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全球缺乏一致的征税原则。加拿大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定,要看不同的征税条目和不同税收地区的特别规定,还没有制定相应法律规定。 (二)美国。1.间接税方面(间接电子商务交易所得,即有形商品的交易),美国在1998年通过了网络免税法案。自1998年10月1日起年内对电子商务不得征收网络登入税或歧视性税项,但并没有取消或停止征收各个州的销售税或使用税。到目前为止,对征税来说,远距离销售(包括电子商务)比在各州境内销售有利。2.直接税方面(无形商品的交易,其交易行为不易被察觉),美国内地税局专管电子商务税收部门提出相关的建议,其中有提供线上资讯服务预收费用,牵涉到国际税收方面,美国财政部没有对电子商务涉外税收问题单独提议。 (三)欧盟。1998年2月,欧盟发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欧盟的加值税制度符合确定、简单、中立等原则,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除此之外,欧盟还提出了下列原则:1.目前尚不考虑征收新税;2.在加值税征税系统下,少数商品的交易视为提供劳务;3.在欧盟境内购买劳动力要征收加值税,境外不要征税。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要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阻碍其发展。2000年6月7日,欧盟委员会针对特定的由电子商务方式提供的劳务如何征税的问题提出了修正方案。 (四)印度。许多国家已经表明了各自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立场之时,印度于1999年4月28日也发布了一项规定:印度境内的公司因使用美国所提供的境外电脑系统,那些付给美国公司的费用应属于税权利金所得。这一举措使印度成为了首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之一。 (五)新加坡。新加坡于2000年8月31日发布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确认了他们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税及货物劳务税收的立场。 1.所得税。所得税基本上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内营运作为判定来源所得为依据。其主要征税方法:(1)公司在新加坡营运,所有营业利润,包括电子商务交易所产生的营业利润,均属于新加坡的来源所得,应征收新加坡所得税。(2)公司在新加坡营运,其所得通过新加坡境外网站及分支机构电子商务交易产生。无论该公司销售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都应征收所得税。(3)公司在新加坡境内营运所得应征收所得税。新加坡境外网站及分支机构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产生的营业利润不征税。(4)公司在新加坡境外营运,在新加坡境内设立网站。由于网站只协助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大部分实质活动由新加坡境外公司完成,由因特网进行交易产生的所得不属于新加坡来源所得,不征收所得税。(5)公司在新加坡境外营运所得不征收新加坡所得税,在境内设立财政税收论文